栏目导航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11-24浏览次数:3904

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教育纪工委转发《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相关三项制度要求精神,为了全面推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为依据,以推行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和机制为载体,紧紧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兴陕富民的第一要务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这个第一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采取“教育+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群众有较大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实行超前防范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最大限度保护那些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形成反腐倡廉的预警、挽救和保护机制,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综合效果,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好务。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基本制度警示训诫防线建设,要依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围绕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治四项职能和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分类指导的原则,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纪委的组织协调下,重点抓好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两个层面的警示训诫工作。(一)警示提醒制度。主要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二)诫勉督导制度。主要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旨在形成事中监督机制。(三)责令纠错制度。主要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三、实施的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一)程序 1.根据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规定,对涉及学院内部的警示训诫对象,由党委、纪委有关部门收集、掌握、筛选和甄别。涉及处级干部,报经党委主要领导研究确定,科以下干部与分管领导研究确定。 2.纪委在办信、办案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以及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涉及处级党员干部需要予以警示训诫的,由纪委研究并与党委沟通、研究确定联办或直办;涉及厅级党员干部的问题,转报教育纪工委办理。(二)步骤 1.警示训诫对象确定之后,由纪监办公室填写《警示训诫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警示训诫登记表》同时对警示训诫的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 2.确定谈话人、谈话地点和谈话记录人,事前拟出谈话提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警示训诫谈话,要在全面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及指出危害,提出整改要求。被谈话人要在一周内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做出廉洁自律承诺。 4.警示训诫谈话之后,要继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部门党组织要及时了解上报整改情况。对经警示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者,要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 5.建立警示训诫材料和资料立卷归档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有关资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三)、方式方法 1.警示提醒方式。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腐败苗头和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组织上以询问、告诫为主要内容给予警示和提醒。 2.诫勉督导的方式。主要针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具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本着既纠正偏差和失误,又保护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目的,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 3.责令纠错方式。主要针对具有轻微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的问题,本着有错即改的原则,以批评训示、强制改正为主要方式,同时加强督促整改、跟踪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 4.组织处理方式。建立警示训诫防线辅之以调离岗位、责令辞职、予以免职等组织处理办法。四、需要把握的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界定错误问题上力求“准”。特别是划清五个界限,即:划清干部犯错误是一贯的还是偶然的;是普遍的还是个别的;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是有错即改还是将错就错。(二)坚持严肃慎重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力求“严”。工作中必须注意发生两种倾向:一要防止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好人主义”倾向,把警示训诫等同于一般思想教育;二是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党政纪处分和司法处理的倾向,不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三)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待犯错误干部上力求“细”。要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工作,体现教育与帮助、批评与勉励相结合,用真情实感引导干部,真心实意帮助干部,诚心诚意的挽救干部。(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整改转化上力求“实”。要把警示训诫对象的整改转化纳入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之中,使其在民主生活会上深刻剖析、自我批评、让干部评议;在实际工作中切实改进,促使犯错误的干部把立党为公、廉洁从政的意识,转化为执政为民、廉政勤政的实际行动。(五)坚持分级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对涉及机关的,由纪委牵头,与组织部共同实施;属于处级干部的,可邀请党委分管领导参加。对涉及其他系统的处级党员干部,属纪委办信、办案和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由纪委实施。警示提醒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工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就健全党员干部警示提醒机制拟定以下制度。一、警示提醒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的《实施方案》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推行警示提醒制度和机制为载体,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体现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政治上的关心和爱护,旨在形成廉政预警机制。二、警示提醒对象的界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的原则,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干部中选定:(1)群众有反映,社会有反响或发现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的;(2)在年度考核、专项检查和民主评议、日常考察中,发现有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3)经研究分析需要事前予以警示提醒的。三、警示提醒解决的主要问题(1)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2)单位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 四、警示提醒的程序(1)对涉及各部门的警示提醒对象,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实施;涉及处级党员干部的,可请分管领导参加谈话。(2)纪委在办信、办案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涉及我院的处级党员干部,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由纪委研究与党委沟通后实施。五、警示提醒实施的具体办法(1)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由纪监办公室填写《警示提醒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同时对警示提醒对象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需要核实的事宜应组织调查了解。(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通过发提醒书、询问函、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实施。(3)警示提醒谈话,由2人以上实施,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本人陈述,同时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把讲道理、打招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进行。需要承诺或做出说明及检查的,可要求本人或单位做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4)警示提醒材料和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由纪委备存。六、本制度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院的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就健全党员干部诫勉督导机制制定以下制度。一、诫勉督导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推行诫勉督导制度和机制为载体,对于大量的苗头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制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保护和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旨在形成动态监督机制。二、诫勉督导对象的界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的原则,从具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干部中选定:(1)群众有反映,社会有投诉或存在苗头性违纪问题;(2)在办信、办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情况的;(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通过民主生活会,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方式,发现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等一般性错误;(4)其他需要纳入诫勉督导的。三、诫勉督导解决的主要问题(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2)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3)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等。四、诫勉督导的程序(1)对涉及各部门的诫勉督导对象,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实施;涉及处级党员干部的,可请分管领导参加。(2)纪委在办案、办信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办涉及的处级党员干部,需要予以诫勉督导的,由纪委研究与党委沟通后实施。五、诫勉督导的方法(1)诫勉督导的对象确定之后,由纪监办公室填写《诫勉督导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诫勉督导登记表》,同时对诫勉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需要调查核实的现行调查核实。(2)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告知诫勉督导的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要求其中止错误行为。(3)诫勉督导谈话,以督察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形式。对于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者,既要肯定工作成绩,支持其开拓进取,大胆工作,同时又要帮助其纠正偏差和失误,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可视情节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书面说明和检查。(4)诫勉督导材料和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或单位文书档案。六、本制度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院的党员干部。责令纠错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纪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就健全党员干部责令纠错机制特拟定以下制度。一、责令纠错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的《实施方案》的精神,围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推行责令纠错制度和机制为载体,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促其切实改正错误,旨在形成保护挽救机制。二、责令纠错对象确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构建原则,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干部中选定:(1)通过信访核查、案件初核,发现有轻微违纪问题,且具备可不予纪律处分的情况;(2)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专项清理和行风评议、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较严重失职、失误,且已造成损失和影响的;(3)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或一般性违法行政错误的;(4)执纪执法机关移送或上级领导机关批办交办需要纳入责令纠错的。三、责令纠错解决的主要问题(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当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轻微,可不予纪律处分;(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3)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学效率低下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四、责令纠错的程序(1)对涉及各部门的责令纠错对象,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实施;涉及处级党员干部的,可请分管领导参加谈话。(2)纪委在办信、办案和监督检查、责任制考核中发现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办涉及的处级党员干部,需要予以责令纠错的,由纪委研究与党委沟通后实施。五、责令纠错的方法(1)责令纠错对象确定之后,由纪监办室填写《责令纠错对象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承办人填写《责令纠错登记表》,同时对责令纠错对象的单位和个人下达书面通知,并对纠错的实施予以调查核实。(2)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纠错通知书、纪检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深刻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提出整改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本人要做出承诺,并写出书面检查。(3)责令纠错谈话或下达纠错措施之后,要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所在部门党组织要及时了解上报整改情况。对经责令纠错后仍不改正错误者,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组织、行政处理或给与纪律处分。(4)责令纠错材料和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由纪委备案。六、本制度适用于党组织关系在本院的党员干部。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