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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者:校纪委发布时间:2006-03-23浏览次数:3832

中共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陕铁院纪[2006]1号     签发人:孟广胜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责任制的实施和管理,促使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廉政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陕西省高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党政处、室、系、部和直属学院部门第一负责人。    第三条 院领导的廉政责任    一、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廉洁自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反对奢侈浪费;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自觉遵守各项廉政法规、制度,以身作则,干净干事,自觉接受监督。    二、对配偶、子女负责。要经常对配偶、子女进行教育,实行严格管理;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切实防止配偶、子女假借领导名义,或利用领导的职权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     三、对所管辖范围的廉政建设负责。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始终把廉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计划安排,经常听取汇报,分析工作形势,切实加强廉政工作领导;抓好廉政机制建设,注重拓宽监督渠道,组织检查督促,保证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严格干部廉政管理,坚持原则,敢抓善管,严肃执纪;指导开展廉政教育,加强调查研究,树立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第四条 部门领导的廉政责任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纪律,带头奉公守法,遵守各项廉政规定,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干净干事。    二、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学习和教育,监督检查各项廉政措施的落实。    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工作透明度,坚持按规定办事。    四、大力宣传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批判各种不廉洁的思想和行为。    五、注意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违纪的苗头,应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    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如实上报,做到不隐瞒,不袒护,不包庇。    七、积极支持和配合学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责任范围    廉政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逐级负责。    党委书记、院长对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具体对副院长、党委委员和下一级部门负责人的个人廉政及部门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副院长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个人廉政及部门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纪委书记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具体对党委成员、纪委成员和中层党员干部个人廉政负领导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领导干部廉政责任的落实。如发现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的人员有不廉洁问题或分管部门有不廉洁问题,除按规定对当事人或涉及的部门进行处理外,还应向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报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或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建立廉政工作汇报制度。每年院属各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廉政工作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七条 考核    一、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廉政责任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的工作绩效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体系,同时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原则上每年检查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可结合年度考核、干部考核或民主生活会进行,也可专项进行。    二、考核工作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考核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四、廉政考核按如下程序实施     1. 被考核人填写廉政登记表,对个人的廉政状况进行自评;     2.听取个人履行廉政责任情况的汇报;     3.组织进行廉政测评;     4.将测评意见和结果向考核对象及其主管领导反馈;     5.考核结果报经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奖惩    一、将履行廉政责任的结果,作为衡量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个人政绩、评优评先、晋级晋职和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二、履行廉政责任的情况,作为部门负责人工作绩效的一个方面。    三、对认真履行廉政责任,廉政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负责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四、对廉政责任制执行不力,在责任范围内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对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存在的重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很大的;    2.责任范围内的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3.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给案件查处工作设置障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执行廉政责任制情况在测评中,“差”项超过一半的。    五、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责任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成检讨、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廉政责任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实施,由主管院领导与所属各部门负责人签订。    第十条  本责任书在双方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