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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3-23浏览次数:3293

中共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陕铁院纪[2006]2号 签发人:孟广胜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使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相关条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治党、从严治校、违者必究;谁主管、谁负责;执纪与教育相结合、惩处与保护相结合。第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中明确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五条 责任追究工作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负责部署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二章 责任追究方式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的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 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行政有关条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八条 对被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组织处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选先进的资格及主要负责人个人考核优秀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对被追究个人责任而受到通报批评、诫勉和训诫及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考核优秀和评选先进的资格;对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党内和行政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内容第九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分析研究,不制定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 ;2、对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的;3、不组织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或有制度不予督促落实,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第十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1、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2、在案件查处和纠风工作中干扰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中,班子成员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被评为不合格或者主要责任人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中有多人有违纪行为的。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和训诫: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2、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的;3、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4、对本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不检查监督,不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的。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和训诫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或者降职、免职:1、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行为问题的。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以下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理:1、因疏于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2、用人失察,在选人用人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3、对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4、对严重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5、不执行学院有关规定,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6、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受到批评仍无明显改进或拒不纠正处理的;7、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收、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法违纪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制)人、证明人的;9、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不报者,造成恶劣影响及包庇、纵容的。第十五条 在责任制落实方面出现问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领导责任:1、本单位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一贯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2、对本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姑且、不护短,及时向学院报告并组织查处的;3、本单位发生问题后,能认真吸取教训,找出问题根源,加强对领导和员工的法纪教育,采取补救措施,明确规范管理,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4、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发生问题后,能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积极承担责任的;第十六条 在责任制落实方面出现问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1、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2、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3、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4、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法乱纪案件案和责任事故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划分及程序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注意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1、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承担的事项,追究集体责任,同时追究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或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由领导班子正职和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2、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分别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由学院纪委或组织、监察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议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的、对领导干部诫勉、调整工作岗位的组织处理,由学院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议同意后实施。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组织处理和给予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纪律处分的,由学院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