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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视角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4-25浏览次数:2758

预防行贿:职务犯罪预防的新视角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和受贿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然而我们的预防工作长期以来只注重受贿而忽视行贿,造成了预防的片面性和不彻底性。 ●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行贿人,加强对行贿人犯罪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的分析研究,找出其现实根源和制度背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和受贿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对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对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认识不够、警惕性不高,这使得其借机蔓延,严重侵蚀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2006年,我国将打击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工作的重点。值得关注的是,这一举措背后隐含的是一种战略和思维的转变,即反腐败的重点扩大到商业领域,同时这也意味着我们治理对象将不再局限于受贿者,而是将行贿者也纳入关注的视野。本文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视角对行贿犯罪的预防进行考察和思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们应当将职务犯罪预防的范围拓展至潜在行贿群体的观点,以供商榷。 ■行贿现象:被忽视的严重问题 据报道,吉林省白山市政协原副主席李某担任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借调整、提拔干部之机,大肆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144万余元。统计显示,全县160多名科级以上干部,除李本人和其妻子外,几乎无一人不为了“政治前途”向他行贿《检察日报》2003年2月18日。我国多年来查处的一大批官员的腐败案件,绝大多数案件里都可以找到行贿者的印迹。行贿者的分布也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各个领域和行业。 通过对大量腐败案件受贿人心理历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相同的腐败轨迹:廉洁——被行贿——索贿——更多的腐败。初始阶段,由于自身的警觉性,索贿、贪污等犯罪一般难以滋生。此时最容易侵蚀其思想的是行贿行为,因为行贿者大多处在暗处,而受贿人位于明处;行贿人处于主动攻击状态,而受贿人处于被动防守状态。为了追求高额的回报,行贿人往往会仔细研究行贿对象的爱好和弱点,不择手段以实现行贿之目的。从最初的磨不开情面收受小额财物开始,到逐步敢于收受大额金钱,最后发展到巨额受贿、索贿、贪污。这是许多官员走上腐败的共同道路,而行贿在其中无疑起着重要的诱导和推动作用。 行贿行为不仅会滋生腐败,而且行贿行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复制性”。因为一旦某一领域出现行贿的迹象,相关的参与者就将面临一种“囚徒困境”,即在其不知道其他参与人是否行贿的前提下,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自己在竞争中的不利境况,往往会选择行贿。这种趋势的蔓延,不仅会侵蚀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会导致更多的人行贿,破坏社会整体风气。 ■行贿预防:被忽视的重要手段 针对上述现象,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声音,即要求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实现刑罚的警示功能,达到减少行贿行为的发生。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贿赂犯罪形势,加大打击力度固然是必要的。然而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仅仅依靠刑罚手段难以实现遏制行贿犯罪之目的。法律经济学派在分析刑罚所具有的威慑效应时就认为,刑罚的威慑效果主要取决两个因素:一是刑罚的确定性;二是刑罚的严厉程度。从确定性上看,贿赂犯罪的处罚率很低,而行贿的处罚比率则更低。贿赂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不同,不像杀人、抢劫等犯罪有明确的被害人,在贿赂犯罪中,行贿者和受贿者形成的是利益共同体,行贿者不会去报案,这就导致对行贿人的发现比较困难。即使发现犯罪线索,由于缺乏必要的侦查手段的证据规则,致使许多“一对一”的行贿受贿犯罪的查处和取证非常艰难,难以对行贿人实施有效的法律制裁。据报道,2000年,江苏省查处的受贿案是1010件1022人,而查处的行贿案则仅有87件87人。从刑罚的严厉程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在立法上行贿罪的处罚要明显低于受贿罪,而且在实际操作中,行贿者可规避的空间很大,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对法律规定的数目和形式进行规避。同时,对行贿行为的处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了取得证明受贿的证据,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侦查或减轻处罚,以换取其作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刑罚的威慑效果是非常有限的。要实现遏制行贿之风、减少行贿现象,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在贿赂犯罪的预防方面,我们长期以来仅仅把注意点集中于潜在受贿人一方,而对行贿人的预防工作则鲜有提及。这难免导致贿赂犯罪预防的片面性和不彻底性。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把受贿者比作猫,一方面,我们警示猫说: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否则可能会受到重罚;另一方面,我们又对行贿者熟视无睹,纵容他们把大量的鱼送到猫的面前。其结果可想而知,在相关体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期待受贿者不为之所动又谈何容易。 对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英国,上世纪70年代末,由于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等着眼于犯罪人预防方式的失败,使其在预防犯罪问题上陷入了一种悲观情绪。继而,他们才逐渐把预防的重心转向犯罪被害人、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机会,这便是所谓的“情景预防”理论,有学者将其称为预防理论的“重新发现”。虽然在我们所说的贿赂犯罪中没有确定的被害人,似乎与情景预防并不相对应,但笔者认为该理论的真正意义在于其给人们呈现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思维模式,即整体和系统地看待犯罪的预防,而不只是注重犯罪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因素。因此,在贿赂犯罪的预防中,我们也应当把预防对象由行贿人延伸到行贿人及其他相关因素上。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这不仅是对域外预防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当前预防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 ■行贿控制:不断探索的实践过程 关于我国行贿犯罪的预防,目前尚无确定的先验模式。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外的相关经验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尝试。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行贿人,加强对行贿人犯罪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的分析研究,找出其现实根源和制度背景,以采取更为有效的预防措施。从目前国内情况来看,对于行贿人犯罪的预防,有几种做法是值得借鉴的,这里不妨简要提及,希望能对实践探索有所启示。 一是建立“行贿人档案库”制度。主要是将行贿判刑或已查实行贿的某些领域行贿人资料汇编成册,选取一部分情节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的行贿人,将其划入“黑名单”,通过向招标单位提供诚信咨询服务以限制他们的市场准入资格。2006年,这一做法将会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内进行推广。该制度的最大的作用在于让那些想行贿的人“投鼠忌器”,起到警示威慑和防范的效果。 二是建立“企业防案顾问”制度。我院很早开展了这一工作,主要是鉴于近年来商业贿赂现象日益突出以及苏州工业园区内企业众多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与企业联系,以培训、讲座等综合方式,对采购、营销等重要岗位的员工开展预防工作,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警觉性。并及时用近年来发生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对企业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其自我“防案能力”。 总之,行贿犯罪的预防走出了以往只注重受贿人犯罪预防的思维范式,试图从行贿和受贿两个方面同时作用来实现对贿赂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在我国将重点“打击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工作重点的背景下,这一思路则更有它深层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 李广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