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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7-16浏览次数:3803

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招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我院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院纪委及监察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学院的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管理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为非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院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六条 招生监察小组应参与对学院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院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院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小组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定向生、专升本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院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九条 招生监察小组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
  第十条 招生监察小组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学院应为本原招生监察小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小组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