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副科级”何以炼成“第一贪”?
敦煌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原主任龚开成贪污受贿案,由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敦煌市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龚开成涉嫌贪污、受贿犯罪,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经过一整天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7月5日《兰州晨报》)
众所周知,贪污腐败是一种职务犯罪,其数额一般和职务挂钩。通常是职务低贪污腐败数额小,职务高则贪污腐败数额大。但是,近两年来查办的一些案件却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些官员职务虽不高,但贪污受贿的数额却高得惊人。如敦煌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原主任龚开成10年间,贪污受贿高达500多万元;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一民警(财务科出纳)戴某,自2002年至2006年8月,赌球共输掉1600万元,其中涉嫌挪用公款1200多万元……种种迹象表明:“小官大贪”已开始“兴起”,并“跻身”腐败“重头戏”。
那么,“小官”究竟是怎样炼成“大贪”的呢?
“宏观”上,这些年,我们都把反腐败精力主要集中在一些职务高、级别高的大贪官身上,集中在一些县处级以上“一把手”身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一些科级“小官”进行思想教育,忽视了对一些科级“小官”进行权力监督。这些“小官”从我们反腐败的“空隙”中“来往穿梭”,加之一些人会“作秀”,麻痹人们,使人们放松了管理和监督,因而,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从事”了多年腐败而无人知道。“微观”上,其一,这些人起贪腐之心较早,行贪腐之事较长;其二,这些人担任同一职务或在同一单位任职时间太长;其三,单位领导长期失察;其四,单位漏洞太多,同时,有关方面监管不力。
“小官”贪污受贿虽然起初不起眼,但是腐败时间长了,同样可以炼成“大贪”。因此,“小官”虽然职务和级别低,但是他们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其腐败行为直接影响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腐败影响直接扩散到了人民群众中,影响很坏,而且,如果忽视和放任不管,还会炼成“大贪”,影响和危害就更大。所以,当我们加强对“高级别、高职务”官员的教育、监督和“高级别、高职务”贪官的惩处的同时,不可忽视对“小官”的教育、监督和对级别低、职务低的“小贪官”的惩处。否则,小官员也会炼成“大贪”,到时就晚了。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人民网)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