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建设新要求
十七大是中国共产党在重要历史阶段所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会议。会议对未来一个时期的执政党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提出了新的重大的主张和要求
十七大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新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对未来一个时期反腐败工作的总规划或总要求。其中又包含两层重要含义。一是,把以往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升为“反腐倡廉建设”。这标志着:将使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常态化,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基本判断;将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全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二是,将在执政党的各项主要领导任务中,把反腐倡廉工作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以更坚决的态度,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反对腐败,确保早日彻底扭转腐败持续高发多发的局面,从而为最终取得反腐败成功奠定可靠的基础。
第二,更加注重以深层制度建设来切实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十七大把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无疑是落实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保证。然而,制度落实不好却是以往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在《中纪委向党的十七大的工作报告》中已经有基本的评估:“一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得不够好。”制度落实不好,固然有制度技术和执行能力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制约因素还是深层制度,即权力过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必须要对此进行实质性的改革。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十七大报告中则提出了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从抽象的权力制约诉求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相互制约,这是认识上的飞跃,更是改革对策上的突破。作为深层制度改革完成之前的一个替代方案,决策民主化在十七大上也得到普遍推广。十七大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三重一大”事项上的集体民主决策已被推动多年,但以往只有在“重要人事任免”上才有试行,而在其他重大决策上依然采用传统的集中决策模式。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