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院内申诉制度
为维护我院广大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范围
本校教职工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在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时,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认为学院或部门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资的;
2、认为学院或其他人员有侮辱自己人格尊严等行为的;
3、认为自己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犯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4、对学院或部门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第二条 受理申诉机构
学院成立院内教职工申诉机构,教职工申诉机构由院纪律监察审计室、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院纪监审室。
第三条 申诉程序
1、申诉人应在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第一条所指内容侵犯时起,60天内向院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2、申诉人向院申诉机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诉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事件的事实、申诉理由、被申诉对象的基本情况、提出申诉的日期等。
第四条 调查、听证程序
1、院申诉机构在收到申诉申请后5日内成立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事件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相关的书面纪录。
2、召开申诉人、被申诉方、教职工代表等相关各方人员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申诉内容。
3、调查、听证的记录与书面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五条 申诉处理
1、学院受理申诉机构在完成调查、听证工作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学院办公会。
2、学院办公会在受理申诉案件时,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学院办公会的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第六条 学院办公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院办公会主任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必须及时送达申诉当事人,并有申诉当事人签收。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
第八条 学院办公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申诉事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本申诉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申诉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学院办公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
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