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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14浏览次数:1284

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7号)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4年3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是指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事业、企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国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三)及时做出工作部署,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暂时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  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第二十四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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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实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法则.
.... 第二条 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 第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准则.
.... 第四条 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 一般准则
....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 第七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 (一)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组;
.... (二)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 (四)必须的经费保障;
.... 第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
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 第九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 (三)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 (四)了解教育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 第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
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单位录用的审计人员应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者才能独立承办审计业务。
.... 第十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周,所需经费应予保证。
.... 第十三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 第十四条 作业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验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应当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日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
....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 (二)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的会计资料;
.... (三)财务会计工作及基本情况;
.... (四)机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 (五)相关的内部重要记录;
....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 (七)宏观经济形势对审计单位的影响;
.... (八)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 第十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它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
....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
....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三)审计组组长和其它成员名单;
....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 (五)审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 审计机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 第二十五条审计证据有以下几种:
....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 (三)以录音.录相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 (五)专门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 (六)其它证据。
....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查.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的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和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详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和审计结论。
....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 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完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 (三)审计过程记录;
....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 (六)索引号及页次;
.... (七)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目录;
....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
明;
.... (七)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 第三十四条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材料;
....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 (三)其它有关的审计资料。
.... 第三十五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雪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
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
.... 第三十六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的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机构请示汇报。审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章 报告准则
.... 第三十七条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 第三十八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向派出的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
间);
.... (二)主送单位;
....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 (五)报告日期。
.... 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 (四)审计评价意见;
....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 第四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向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第四十一条审计组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构,必要时应作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审计机构。
.... 第四十二条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制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构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五章 评价准则
第四十三条 评价准则是审计组对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以及审计机构审定审计组提出的评价意见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机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 (二)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 (三) 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的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以认定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计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提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五十条 审计组和审计机构的审计评价意见,应当分别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
第六章 处理准则
第五十一条 处理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的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五十四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和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五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意见或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四)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的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审的期限和复审的机构。
第五十六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项目;
....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部门处理;
.... (六)依法采取其它纠正措施的给予处罚。
.... 第五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审秕,该负责人应当在20天内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第五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本单位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者审计机构对该负责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请复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计复审事项。
.... 第五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收支与财经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审计机构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专题报告。
.... 第七章 档案准则
.... 第六十条 档案准则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 第六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 第六十二条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的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其它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十四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规则应当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六十五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进行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序进行排列。
第六十六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应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的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规定移交审计机构或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六十七条 审计机构改革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长期(15年至50年)和短期(15年及其以下)三种。各项目审计案卷的具体保管期限,由审计机构提出意见报领导审定。
.... 第六十九条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管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应按规定作出标识。
.... 第七十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本部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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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财厅〔1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部属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划归财务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具体任务
是:组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调研、规章制度的制定、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审计人员的培训;对教育系统财经活动中重大的、带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组织审计调查;进行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
查。
现对如何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内部审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实施内部经济监督的活动,对于加强财经管理、规范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开展15年
来,
充分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的贡 献。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机构改革中巩固并发展巳取得的成果,把这项工作继续推向前进,不能因为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审计体制的调整而削弱内部审计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在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尤为重要。为此,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要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有足够充分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等审计法规,积极关心并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继续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
原国家教委1996年4月5日发布施行的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依据《审计法》、《教育法》,在总结十多年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指导和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法规。各
部门、各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审计机构和审计队伍保持稳定并不断加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四、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不断提高质量和水平,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内部审计工作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审计机构要进一步确立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领导的决策服务的指导思想,把定位点切实转移到为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和经济效益上来;认真执行审计法规和审计规范,不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
化建设;要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指导,不断研究新情
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改革,努力开拓新局面。
五、大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
加强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根本保证。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机构改革中,优化审计人员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尽快形成一支“政治强、作风
硬、品德好、业务精”的审计人员队伍,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