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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党和国家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强政府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我省自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逐年增长,管理和监督逐步规范,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部门(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些系统或行业如高校、医院,在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着“盲区”或“盲点”。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医院的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9〕67号)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省属高校、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拨款、各种收费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等),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货物主要包括车辆、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包括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印刷,会议及接待,工程设计和监理,网络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一、省属高校、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含财政预算内拨款、各种收费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等),采购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货物主要包括车辆、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包括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印刷,会议及接待,工程设计和监理,网络服务,租赁、培训、物业管理等。
二、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通用类项目(如车辆、办公设备等)和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凡是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必须按照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文件执行;采购有特殊要求的教学、医疗及科研、课题设备等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优先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以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由省属高校、医院自行组织实施。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驻西安市以外的省属高校、医院,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经批准后,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省属高校、医院实施政府采购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及年中追加的预算分别报省教育厅、卫生厅等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批复;
(二)根据批复的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式后,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
(六)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
(七)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报告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八)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十)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一)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十二)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几点要求。
(一)省属各高校、医院要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省属各高校、医院要成立由校、院领导、纪检、审计、财务、教务、后勤负责人等参加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切实将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要将成立机构及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及单位主管部门。
(三)省财政厅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和督促,建立起系统或行业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省监察厅要将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驻省属高校、医院的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省审计厅要将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对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自行采购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驻西安市以外的省属高校、医院,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经批准后,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省属高校、医院实施政府采购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及年中追加的预算分别报省教育厅、卫生厅等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批复;
(二)根据批复的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采购方式后,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
(六)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
(七)会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报告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八)依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评审结果;
(十)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十一)组织政府采购项目验收;
(十二)向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几点要求。
(一)省属各高校、医院要切实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
(二)省属各高校、医院要成立由校、院领导、纪检、审计、财务、教务、后勤负责人等参加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明确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职能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切实将政府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要将成立机构及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及单位主管部门。
(三)省财政厅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协调沟通,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校、医院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调和督促,建立起系统或行业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系;省监察厅要将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驻省属高校、医院的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省审计厅要将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要对省属高校、医院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自行采购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文章来源:陕西日报